買房到底能不能移民美國?
OK,那USCIS如果在項目文件里看到拿房協議就拒I-526申請,咱不會不把這份拿房協議放在申請文件里嗎?沒錯,這其實也就是投資者在問的問題。這就是投國人所好,設計出來的方案。也就是說,另外簽一份類似購房的協議,在I-526申請中并不體現出來,這份協議甚至可以是用親戚朋友的名義來簽的。好,看起來很美。遞交給移民局的文件,完全正常,沒有“Redemption Issue”(贖回問題),可以獲得審批。同時,在私下協議里,投資者也獲得了項目方的擔保。這類方式,這些年來一直有項目方投中國人所好,屢試不爽。
這里中國投資者需要考慮兩個問題:
1. 一個融資不存在太大困難的開發商,為何需要冒著違反移民法的風險,將自己置于不利境地。去年,有個被SEC起訴的項目,就有涉及到類似的私下協議。
2. 同時,對于投資者來說,如果項目方一旦違約,不給你房子的時候,你是否能起訴項目方,將之前的私下協議披露呢?如果不披露,你拿什么對簿公堂?如果披露,向移民局昭告你有私下擔保協議,綠卡是否還想要了?所以,一旦出問題,你就將自己置于兩難的境地。
最后,想解釋下,并非所有擔保協議都不可行。有 些項目方,提供公司、個人或者土地房產擔保,給NCE(新商業企業 - 即:EB-5投資者成立的貸款企業),而并非給到單獨的EB-5投資者,并不存在上述所謂的“Redemption Issue”(贖回問題)。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你也別想能有一套給你個人的房產擔保。
所以,最終結論是:很美很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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