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總說要走出去,外匯管理局的這倆文件不看怎么行!
我們帶大家先看看兩個有用的、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官方文件:
第一個文件,是【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業務問答】,回答了大部分關于綠卡(外國居住權)或者外籍人士從國內匯款的16個問題。
1、問: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所指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包括:移民財產轉移和繼承財產轉移兩類,其他形式的個人財產轉移不屬于本辦法規范的范疇。
2、問:什么是移民財產轉移?
答:是指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定居的自然人,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國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
3、問:什么是繼承財產轉移?
答:是指外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將依法在中國境內繼承的遺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境外的行為。
4、問:哪些財產可以申請辦理對外轉移?
答: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
(1)司法、紀檢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對外轉移的財產,其對外轉移申請外匯局不予受理。
(2)涉及國內形勢、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對外轉移申請,在案件審結前,外匯局不予受理。
(3)涉及國內形勢、民事案件人員的近親屬申請對外轉移財產,應提供案件管轄機關出具的該財產與案件無關的證明。
(4)法律規定不得對外轉移的財產、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等的對外轉移申請,外匯局不予受理。
5、問:剛剛拿到國外移民簽證,可以申請辦理移民財產轉移嗎?
答:不可以。此項業務的申請人必須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取得外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身份。
6、問: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購匯和向境外付匯需要核準嗎?
答:需要向外匯局辦理申請核準。
7、問:取得移民身份前戶籍在合肥,打算把上海的房產賣掉購匯匯出,應向哪里的外匯局提出申請?
答:移民財產購匯和付匯核準,由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局負責審批,即外匯局安徽省分局辦理。
8、問:申請人繼承境內遺產,應向哪里的外匯局提出申請?若被繼承人不止一人,需要分別申請嗎?
答:繼承財產轉移購匯和付匯核準,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負責審批。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財產,可選擇其中一個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合并提交申請材料。
9、問:如果申請人無法回到國內,可否委托他人代理申請?
答:申請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托他人辦理。申請人應提交《暫行辦法》規定的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托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10、問:申請繼承財產轉移要提交哪些身份證明文件?
答:(1)申請人為取得外國公民身份的,應提供:
①申請人持有的外國護照或其他證明其國籍的證明文件;
②申請人居住國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③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申請人在該國定居的證明。
(2)申請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提供:
①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②回鄉證或者特區護照。
(3)申請人為臺灣地區居民的,應提供:
①臺灣地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
②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出入境證件。
11、問:繼承財產轉移業務的辦理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答:(1)申請人或代理人攜帶以下材料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
①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轉移業務申請表;
②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③經公證的申請人獲得繼承財產的證明文件;
④被繼承人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產權證、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財產轉讓合同或協議、特許權使用協議或合同;
⑤被繼承人財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
⑥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供委托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⑦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其中②-⑦項驗原件留復印件。
(2)經外匯局核準后,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到銀行辦理購匯匯出手續。
12、問:申請人可以提取外幣現鈔嗎?
答:不可以。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后,應直接將外匯匯往移民或繼承人居住國或地區申請人本人賬戶,不得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
13、問:財產轉移可以分次申請辦理嗎?
答:不可以。
(1)移民財產轉移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
(2)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后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
14、問:申請人可以分次匯出嗎?
答:可以。經外匯局核準后,銀行可在核準件審批額度內一次或分次匯出相關資金。
15、問: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需要提供稅務部門納稅證明嗎?
答:需要。
16、問:稅收證明由哪里的稅務部門開具?
答:稅務機關在為申請人開具稅收證明的,應當按其收入或財產不同類別、來源,由收入來源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開具。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已取得完稅憑證的,可直接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完稅憑證,不需向稅務機關另外申請稅收證明。對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總價值在人民幣15萬元以下的,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證明。
接著我們的第二個文件!第二個文件,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答記者問】,回答了外匯申報需要知道的六大問題。
一、近日,外匯管理部門對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進行完善,是否涉及個人年度購匯額度調整?
答:不涉及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境內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真實性購匯需求申報后,直接在銀行辦理年度便利化額度之內的購匯;便利化額度之外的經常項目購匯,憑有交易金額的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不存在任何障礙。
二、本次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有何背景?
答:隨著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目前我國每年出境人次已達1.2億,個人用匯明顯增多,但相應的國際收支個人購匯統計仍沿用過去較為簡化的模式,這種統計現狀既滿足不了經濟金融分析的需要,也與國際組織提出進一步細化和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的要求有較大差距。
根據G20和國際協作有關原則,各國需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應對稅基侵蝕等方面加強合作配合,需要進一步增強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提高數據統計質量。因此,有必要提升我國國際收支統計質量,包括加強購匯真實性審核、細化支出分類等。
過去,我國國際收支個人購匯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違規、欺詐、洗錢等行為時有發生,包括利用經常項目從事資本項目交易(比如海外購房和投資等),還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地下錢莊等違法行為,這擾亂了正常交易秩序,也對廣大遵守個人購匯規定的居民形成了利益侵蝕。在改進個人購匯事項申報統計后,外匯管理部門可據此加強事后核查,對有關違規違法行為加強管理和處置。
此外,個人購匯及使用情況也是社會信用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強個人購匯事項申報有利于建立健全企業和居民誠信大數據平臺,推進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實現誠信社會。
三、本次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主要涉及哪些內容?
答:一是細化申報內容,明晰個人購付匯應遵循的規則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個人辦理購匯業務時應認真閱讀并如實、完整申報,作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承諾。
二是強化銀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要求銀行加強合規性管理,認真落實展業原則,完善客戶身份識別。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3號)報告大額及可疑交易。對于存在誤導個人購付匯、真實性審核不嚴、協助個人違規購付匯、未按規定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等行為,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
三是對個人申報進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懲處力度。虛假申報、騙匯、欺詐、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列入“關注名單”,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制或者禁止購匯,依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予以行政處罰、進行反洗錢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